【業務描述】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臨時銷售金銀首飾未開具證明的,銷售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消費稅款不得從應納稅額中扣減。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資料或納稅人通過互聯網絡申報后提交的紙質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
。3)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務廳人員在《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上簽名并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