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因符合規定的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稅務機關批準后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
【報送資料】
。1)企業關于延期申報的申請。
。2)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原因的舉證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稅務機關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門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受理部門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審批結果。
。4)本事項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12366。